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01號債 權 人 簡勤智即新興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傅文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依台端聲請狀所載內容,其中80萬元為違約金之請求,依法不得再請求利息,請具狀更正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