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04號債 權 人 吸引力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麻茶元有限公司、柳琮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六個月收人新臺幣參拾柒萬捌仟元之釋明文件。 二、表明各項費用欠款之金額及提出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