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223號債 權 人 泰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其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顏美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蓋印聲請人公司之大小章,故請聲請人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聲請人蓋印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二、提出債務人顏美月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請求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