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382號債 權 人 寶祥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對債務人周龍財之請求依據,且未提出系爭票據是否經提示或曾依民法478 條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存證信函,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