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5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578號債 權 人 玉山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宋孟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菀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張菀芹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陳報址。 三、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管委會組織報備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