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5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579號債 權 人 玉山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宋孟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招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管委會之主管機關報備證明。 二、提出最新一任主任委員之當選證明文件。 三、釋明債務人現在有無居住於聲請狀內所載地址。 四、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