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355號債 權 人 呂智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明確之請求利率並釋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係依據借貸關係請求還款又無約定利率,請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如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付款,則依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得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 二、請更正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99年10月21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