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218號債 權 人 王至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玄廣企業有限公司、盧蓮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為正確利息起算日(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106 年8 月10日起算)。 二、請撤回對盧蓮慧之請求(按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7 日內。執票人不於第130 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5 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0 條第2 款、第132 條亦有明定。盧蓮慧雖於系爭票號DA0000000 號支票為背書,惟查系爭支票之發票日為民國106 年2 月9 日,而債權人為付款之提示日係106 年8 月10日,顯逾票據法第130 條所定之7 日期限)。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