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6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654號債 權 人 享新電器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宸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 二、提出本件相關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