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645號債 權 人 慧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慧智 債 務 人 藝文大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管曉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壹仟玖佰元,及其中壹拾肆萬伍仟玖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督促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