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622號債 權 人 新誼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振煙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王淳聰即貝斯博企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表明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及補正其簽章,該裁定已於107 年5 月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