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2號聲 請 人 鄭重山即和承五金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係於收受並持有系爭支票後,嗣後始遺失。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