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44號聲 請 人 黃意文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正確之掛失止付通知書(第一張發票人為生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