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77號聲 請 人 張正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發票人福保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