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218號異 議 人 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憲 上列異議人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異議狀並未蓋印異議人公司之大小章,故請異議人於本件異議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異議人蓋印公司大小章之異議狀。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