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98號聲 請 人 葉宜嫻即安義企業社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1 、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2 、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