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16號聲 請 人 陳鼎文會計師(即尖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尖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八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尖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遭查封之動產雖業經拍賣,惟剩餘之設備及生財器具尚未清理完成致未能如期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延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5 年度司司字第139 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07 年1 月18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7 年1 月18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07 年7 月18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