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9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904號聲 請 人 盧冠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晟富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5條本文之規定,本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另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並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經查本件聲請狀僅記載「…自本票裁定送達之翌日…」,惟查系爭本票並未記載到期日,聲請狀亦未記載提示日,致本院無從得知其提示日為何,及提示、利息起算日是否合法。故請具狀表明台端是否已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直接當面之提示」,並為付款之請求? (1)如已提示,正確之提示日為何時?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寄回本院。 (2)如尚未提示或未合法提示,是否請先具狀撤回該紙本票之聲請,待台端對相對人合法提示票據後再為聲請?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駁回該本票裁定全部之聲請。 四、表明正確之相對人(發票人非公司)。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