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0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041號聲 請 人 曹志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名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胡林次妹、胡玉琴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供正確之附表(聲請狀附表票號CH0000000 號本票所載發票日有誤)。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