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236號抗 告 人 永集光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葉斯永 人 抗 告 人 葉美惠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即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抗告理由。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