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7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257號聲 請 人 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相 對 人 瑪亞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建偉 人 樓 相 對 人 戴熙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瑪亞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建偉、戴熙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