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87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733號聲 請 人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融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李香慧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又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 二、經查聲請人未表示是否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故請具狀表明台端是否已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直接當面之提示」,並請求付款? (1)如已提示,正確之提示日為何時?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 <如本票有多紙,請載明各本票之票號,分別表明其提示日> (2)如尚未合法提示,是否請先具狀撤回該紙本票之聲請,待台端對相對人依法提示票據後再為聲請?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