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358號聲 請 人 昇旺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昇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山源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亦有明文。查債務人向法院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之目的,乃在於如債權人未遵期起訴,債務人得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進而聲請撤銷假扣押之執行程序,是債權人如已向法院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且於法院撤銷假扣押執行程序後,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期間而不得聲請執行,則債務人已無再向法院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山源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下稱山源公司)前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107 年度全事聲字第14號裁定准許,惟相對人未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規定,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30日以107 年度全事聲字第14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假扣押。相對人嗣依該裁定聲請執行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107 年度司執全字第192 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業據本院調查屬實。惟查,相對人已於107 年9 月5 日具狀向本院民事執行處撤回上開假扣押之執行程序,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從而,相對人既已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且距其收受假扣押裁定後顯已逾30日,揆諸前揭說明,相對人已無法再依原假扣押裁定聲請保全執行,揆諸前引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即無必要,不得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