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483號聲 請 人 山源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乙靖 相 對 人 昇旺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昇城 相 對 人 郭上睿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七年度存字第六四七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100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7 年度全事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對相對人之假扣押執行,曾以新臺幣100 萬元為擔保金,並於本院107 年度存字第647 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聲請人與相對人簽立和解書,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擔保金,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和解書(以上均為影本)、相對人郭上睿之同意書及其印鑑正本等件為證,且有相對人昇旺交通有限公司陳報狀附卷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 年度存字第647 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