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號反訴原告 泰晟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章彬 訴訟代理人 林光民 歐翔宇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睿麟工程有限公司、施幃棕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 萬4,9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3,77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