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2號原 告 思源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瑞鵬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宸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555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5,450 元,應繳裁判費6,9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4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