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26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瑋玲 代 理 人 林唐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一、聲請人於調解程序中陳稱於民國107 年4 月9 日開始任職於廣泓欣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2 萬2,000 元,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所任職公司提出之在職證明、薪資明細或薪資匯款帳戶明細等)。 二、聲請人陳稱受其扶養之2 名未成年子女均受領低收入戶補助,每人2,600 元餘元,請提出該部分之存摺入帳明細或證明文件(如補助函文)。 三、聲請人陳稱有與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約定之保險契約,請說明投保內容(人壽保單或儲蓄性、投資性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暨金額?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為何?倘提前解約,則解約金之數額又係為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