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調閱帳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70號原 告 林原慶 被 告 惠眾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閱帳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惠眾建材有限公司之帳冊交付原告查閱,此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不能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