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10號原 告 黃瑞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惠眾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十日內,具狀補正對被告起訴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本件據以請求之訴訟標的,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具體表明下列事項,請依法補正: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註:請說明原告請求被告應為何種給付,請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就原告所請求之「訴之聲明」,表明「訴訟標的」(註:請說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請求權基礎為何種法律關係、或請求權依據之法條)。 (三)請具狀陳報系爭三部貨車、三部機具(鏟土機)之目前市價價額各為何?並說明系爭三部機具(鏟土機)之廠牌、型號、機具號碼、購買年份,並提出購買證明影本。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