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訓練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99號原 告 台灣虎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Yap Boon Hwee Johnny間請求返還訓練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4,3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