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49號原 告 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余金來 被 告 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霖 被 告 陳淑貞 中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榮振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三人將系爭大樓屋頂平台上之違章建築物拆除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研討結果認應以:系爭公寓大廈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新臺幣99,018元/ 每平方公尺),乘以系爭違建占用屋頂平台之面積(依原告陳報被告三人之違建面積合計為312 坪,約1031.4平方公尺),再除以公寓大廈之登記樓層數(12樓),以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依上述計算方式,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10,597 元(99,018×1031.4÷12=^8,510,597)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