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6號原 告 吉安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政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私立聖堡登英語會話短期補習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 萬7,9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3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