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83號原 告 巫元良 李連廣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二人請求被告給付之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97,066 元,原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9,310元,惟原告於本件係請求被告給付延長工時工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應暫免徵收1/2 之裁判費,故原告應暫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4,655元(計算式:69,310÷2 =34,655)。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