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買賣仲介佣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06號原 告 炫意宸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群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土地買賣仲介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10日內,具狀補正對被告起訴之「正確」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及本件據以請求之訴訟標的,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第一項聲明位置,係記載有關管轄權之說明,核非屬「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又起訴狀第二項聲明記載「被告應按民國107 年4 月17日雙方所簽定之佣金承諾書支付土地買賣仲介佣金」,惟並未具體載明請求之「具體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再者,原告未具體表明本件據以請求之「訴訟標的」(即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款項之請求權基礎或法律上依據),原告之起訴與法定程式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