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96號原 告 林逸青 被 告 阿爾發金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花倫鈿 上列原告與被告阿爾發金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66,210 元(計算式:原告主張遭被告佔用之土地107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19,096元/㎡×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面 積459.06㎡=8,766,21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8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