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55號原 告 岳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福隆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被 告 琺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冠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琺拉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8,750 元(計算式:系爭區域代理授權金額新加坡幣6 萬元×新加坡幣兌換新臺幣之匯率21.75 ×剩餘合約期間占原 合約期間之比例27/36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