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73號原 告 擎亞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瑋 被 告 許婷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婷婷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2,435 元(計算式:59,500元×20.81 ㎡×3 戶=3,402,435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7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