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02號原 告 台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忠道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優士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優士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0,590 元,應繳裁判費22,6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1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