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2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石才 鄭石良 鄭石川 鄭石文 鄭美子 鄭石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107 年度訴字第1526號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62,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1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