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069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王宏穎 被 告 金加州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莊鳳鳳 被 告 陳煌騰 陳昱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7 年11月7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陸仟柒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壹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陸仟柒佰零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金加州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金加州公司)、莊鳳鳳、陳煌騰、陳昱詮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金加州公司邀同被告莊鳳鳳、陳煌騰及陳昱詮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6 年3 月15日借款新臺幣(下同)90萬元、210 萬元,借款期間自106 年3 月16日起至111 年3 月16日止,並約定利息按月定儲利率指數利率加碼年利率3.78%(目前計為4.84%,年利率為1.06%+3.78%=4.84%)機動利息計息,且約定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應給付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金加州公司就前開借款自107 年4 月16日起即未繳納,依兩造契約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金加州公司迄尚積欠本金125 萬6,706 元及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另被告莊鳳鳳、陳煌騰及陳昱詮為前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應與金加州公司連帶給付前揭債務。爰依民法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約定書、交易明細查詢表、放款利率查詢表及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戶明細表等件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5 至13頁),又被告金加州公司、莊鳳鳳、陳煌騰、陳昱詮經以公示送達以外之方式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又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第739條、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連帶保證之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查金加州公司就前述借款,自107 年4 月16日起即未繳納借款本息,尚積欠本金125 萬6,706 元,依兩造契約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金加州公司應即全部清償,而被告莊鳳鳳、陳煌騰及陳昱詮為前述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就上開債務亦應負連帶清償之責,是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黃敏維 附表: ┌──┬──────┬───────┬───────┬─────────────┐ │編號│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 利 率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新臺幣) │ │(週年利率%)│ │ ├──┼──────┼───────┼───────┼─────────────┤ │ 1 │458,012 元 │自107 年4 月16│ 4.84 │自107 年5 月17日起至清償日│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止,其逾期在在6 個月以內者│ │ │ │ │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 │ │ │ │ │其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就超│ │ │ │ │ │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2 │1,068,694元 │自107 年4 月16│ 4.84 │自107 年5 月17日起至清償日│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止,其逾期在在6 個月以內者│ │ │ │ │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 │ │ │ │ │其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就超│ │ │ │ │ │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