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03號上 訴 人 晶宴生活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爵 被 上訴人 許松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3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萬5,343 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裁判費7,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謝伊婕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 上訴人占用土地面積17平方公尺×99,238元/ 平方公尺(公告現 值)×741 分之200 (被上訴人之權利範圍)=455,343 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至於被上訴人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