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閱覽帳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1號原 告 富邦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林 被 告 翡翠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美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閱覽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提出翡翠天下社區民國105 年及106 年之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公共基金所在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須補登至最新交易日)供原告閱覽及影印,並不得妨害原告閱覽及影印,此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不能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4,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程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