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96號原 告 華冠乳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淑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沛承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196 元,應繳裁判費6,3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8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