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57號原 告 林鍵齐 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 被 告 財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未依本院執行命令按月給付所扣押移轉之債務人黃世鎮薪資予原告,惟起訴狀未記載其請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無從核定訴訟的金(價)額,其起訴法定程式不合,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1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7 年1 月24日寄存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7頁),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爰依法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