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茂豐農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彭寶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茂豐農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寶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淑儀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83萬5,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萬7,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分別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蔡萱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