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陳瀧藏、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吳宗霖、陳淑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69號 原 告 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瀧藏 送達代收人 黃安麗 被 告 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霖 被 告 陳淑真 中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振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所為之107年度重訴字第369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陳淑貞」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淑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將被告「陳淑真」之姓名誤繕為「陳淑貞」(重訴卷一第175 、242頁),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