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90號原 告 林逸青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李珮瑄律師 被 告 阿爾發金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允斌 訴訟代理人 陳黛齡律師 蘇宏杰律師 張柏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0七年度重訴字第五0四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訴訟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2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之工廠無權占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訴請被告應將坐落上開土地上之地上物拆處後,將土地騰空返還原告,以及被告應給付原告使用上開土地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法定遲延利息等,爰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及同法第179 條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三、查關於被告是否有使用上開土地之權利,被告則主張其與原告之前手王觀白間存有借名登記關係,並終止與王觀白就上開土地之借名登記關係,訴請塗銷上開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現由本院以107 年度重訴字第504 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審理中,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既係以該事項認定結果為據,則於該事項爭議之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自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書記官 楊 郁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