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82號原 告 林萍茹 被 告 擎亞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瑋 被 告 許婷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1日裁定命原告應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6,835元,而該裁定於107 年11月6 日合法送達原告,有卷附之送達回證可稽憑,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視科查詢簡答表足稽,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