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號聲 請 人 達清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文斌 代 理 人 王秀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30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 年8 月22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330 號公示催告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是號案卷核閱屬實,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證。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鵬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李玉華 ┌───────────────────────────────────────────┐ │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號 │ ├─────┬──────┬───────┬─────┬─────────┬──────┤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受 款 人 │ │ │ │ │ (新臺幣) │ │ │ ├─────┼──────┼───────┼─────┼─────────┼──────┤ │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業│102 年6 月28日│170,000元 │FY一三七二三五四│台中榮民總醫│ │業銀行南崁│銀行南崁分行│ │ │ │院作業基金40│ │分行康秀珍│ │ │ │ │1專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