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4號聲 請 人 楊日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1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6 年11月13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512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3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李慧慧 ┌──────────────────────────────────────────────────┐ │股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14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永儲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一一七一八三─0 │股票 │1 │1000│ │ │01│ │ │ │ │ │ │ ├─┼───────────────┼──────────────┼────┼───┼────┼───┤ │00│永儲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一一七一八四─二 │股票 │1 │1000│ │ │02│ │ │ │ │ │ │ ├─┼───────────────┼──────────────┼────┼───┼────┼───┤ │00│永儲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一一七一八五─四 │股票 │1 │1000│ │ │03│ │ │ │ │ │ │ ├─┼───────────────┼──────────────┼────┼───┼────┼───┤ │00│永儲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一一七一八六─六 │股票 │1 │1000│ │ │04│ │ │ │ │ │ │ ├─┼───────────────┼──────────────┼────┼───┼────┼───┤ │00│永儲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一一七一八七─八 │股票 │1 │1000│ │ │05│ │ │ │ │ │ │ ├─┼───────────────┼──────────────┼────┼───┼────┼───┤ │00│永儲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一一七一八八─0 │股票 │1 │1000│ │ │06│ │ │ │ │ │ │ ├─┼───────────────┼──────────────┼────┼───┼────┼───┤ │00│永儲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一一七一八九─一 │股票 │1 │1000│ │ │07│ │ │ │ │ │ │ ├─┼───────────────┼──────────────┼────┼───┼────┼───┤ │00│永儲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一一七一九0─八 │股票 │1 │1000│ │ │08│ │ │ │ │ │ │ ├─┼───────────────┼──────────────┼────┼───┼────┼───┤ │00│永儲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一一七一九一─0 │股票 │1 │1000│ │ │09│ │ │ │ │ │ │ ├─┼───────────────┼──────────────┼────┼───┼────┼───┤ │00│永儲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X000四四九六─七 │股票 │1 │472 │ │ │10│ │ │ │ │ │ │ └─┴───────────────┴──────────────┴────┴───┴────┴───┘